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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78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 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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