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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388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 (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八条 (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旅馆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标准化评定。 第十条 (行业协会) 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旅馆设立) 设立旅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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