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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04-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9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   (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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