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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9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 (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