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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54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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