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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9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