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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4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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