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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3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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