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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1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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