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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5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