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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2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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