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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8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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