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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3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法释[200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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