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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53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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