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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43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