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7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