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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5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社会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8月根据需要,制定并公布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计划,计划内容应包含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布局、优先考虑的具体条件、具体评定办法等内容。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的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以及具体评定办法的规定对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加盖零售药店公章的书面材料: (一)《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药师职称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药、劣药问题的确认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按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标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 (七)本药店药师名单及签名字样; (八)证明本药店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验原件,交复印件)。 《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编制,网站下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