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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6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乡总 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确保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修改,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社会经济 发展需要,确需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 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 改城乡总体规划:   (一)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 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三)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规 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城乡绿地的具体布局,城乡地下空 间开发布局等。   (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 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乡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涉 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的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其他重大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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