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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31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 (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 (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 (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扶持条件: (一)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方式组成,连续3年与农户签订出口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的规模,即蔬菜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万帘以上,水果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实行标准化生产;花卉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肉鸡养殖规模在100万只以上;蛋鸡养殖规模50万只以上;生猪饲养规模10万头以上;肉牛饲养规模1万头以上。出口企业与基地须有紧密联系的契约合同,基地所生产、加工的产品80%以上实现出口。 (二)出口企业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其原料基地已经注册或正在申办注册,并按照农产品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建立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出口产品生产的投入品使用标准和管理档案,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实行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使用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在农药及虫害防治的主要阶段实施药物的集中发放、回收管理。 (三)出口企业具有农产品进口国认同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内质量认证。 第四条 重点支持水果、蔬菜储藏业发展,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节供应。凡当年在农村原料产地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其投资视同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五条 凡在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水泥地面、室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等方面功能齐全的,视建设情况,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