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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24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2008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以下称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凡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技术交易需要订立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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