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7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局部停产停业,或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消防、规划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旅游、教育等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包括经常性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和综合性排查; (三)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备案制度及重大隐患评估制度; (四)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六)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