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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巴彦卓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卓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1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强其购买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缴存。 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1000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缴存,也可以年内一次性或分次缴存。首次缴存时,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核定缴存额度,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批表》,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实行按月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额度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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