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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6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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