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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6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