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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30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吕梁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属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并由市直接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生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参加市直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缴纳。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