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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6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我市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年度申报登记、月进度报表、年末评价制度,保证收费工作正常运行。   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元征收(对大中专院校征收剔除正常寒暑假期月份)。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照住宿每张床位每月3元、餐饮每桌每月15元征收(8人桌以上按此标准全额征收,低于8人桌的减半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征收。   (三)各类市场以及沿街摊位按照每摊位每天0.5元征收。   (四)城市居民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1元征收。   初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区财政实行定额上解的财政体制。各区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所测算的应收数额的75%上解,具体上解定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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