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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巴彦卓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卓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73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旗县区联动,企业储备、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供销社负责。 市供销社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制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淡储肥质量监管、销售合同备案监管及淡储化肥出库价格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化肥淡储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品种、数量逐年核定。2008年储备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复合肥1万吨);旗县区级淡季储备数量、品种由当地政府决定。 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由市供销社分别在当年8月及次年5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备案。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七条 承担化肥淡储的承储企业应是市内注册、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好、市场信用度高的骨干农资企业。 第八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应与政府授权部门市供销社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要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务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市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五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