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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9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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