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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944 |
文件页数: | 1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建设、公安、规划、房管、交通、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的原则。单位和公民有使用标准地名、保护标准地名标志的义务。 第六条 地名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与审批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当地群众意愿; (二)体现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