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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7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直接提出,或由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到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八条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出方案。承办单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的具体方案。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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