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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0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为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和土地整理项目中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在每个项目实施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质量监管员,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规定执行。 四、设立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和“优秀监管员”奖,每年评选一次。 (一)申报条件。 1.市“优秀监管单位”的申报条件: (1)当年监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被验收数不少于6个,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2)当年被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以上,优良率在80%(含)以上; (3)监管的项目均制订争创优良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工期要求竣工,面积、地类准确无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依法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