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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34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区)政府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属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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