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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C:制造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13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