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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泸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04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和气候变化分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