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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24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六)绿化管理到位; (七)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自评总分8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 (二)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小区)的审核并向市评审小组推荐;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市直单位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