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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11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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