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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6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等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科技进步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清洁生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 第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商务、交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