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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51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 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监测活动,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 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 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 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 供求变化等情况; (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五)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六)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 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生态城的价格监测工作 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 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备。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 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 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 (五)汽车等机电产品; (六)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 (七)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