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5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 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监测活动,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 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 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 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 供求变化等情况;   (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五)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六)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 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生态城的价格监测工作 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 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备。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 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 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   (五)汽车等机电产品;   (六)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   (七)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