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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0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修订: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有配合修订必要的; (三)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废止,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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