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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008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将行政违法行为大致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三类,明确相应的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量化各种处罚标准的种类和幅度。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尽量予以细化和量化,不受上述分类限制,以使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二章 行使自由裁量权实体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并且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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