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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344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5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名是人们赋予个体自然地理或人文实体的指称,是全社会的公共文化产品。 第三条 标准地名是经民政部门标准化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法定地名。 规划地名是民政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所作相关地名规划或地名规划修编中,按法规规定和标准化要求设定的地名。 第四条 规划实体已建成或规划建设项目已经实施时正式启用的规划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民族乡、镇名称;具有行政区划名称意义的街道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村(居)民委员会的村(街)的名称;自然村、片村名称;城市(城镇)道路、居民区、商住区、商贸区等名称;楼、门牌编号或名称等。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梁、峰、江、河、谷、湖、岛、滩、洞、泉、瀑、湿地等名称。 (四)公共设施(场所)名称: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单位)、园林、公众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商贸场所(地)、开发区及旅游景区(点)等名称。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以下名称:各专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各类专业设施(场所)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名称等。 第七条 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义务正确使用地名。 所使用的地名,应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名和民政部门编制出版的行政区划及地名书刊、图、表、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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