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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51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海洋渔业、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渔业、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下列情形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公共利益; (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情形。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