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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3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 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得到及时有 效救助,根据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新民发〔2006〕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治范围: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并有生 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 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财 政局、城建局(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具体实施对当地流浪乞讨病 人的身份认定、医疗救助、拨付医疗费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自行确定救治医院(重点考虑扶贫帮困定点医院), 负责接受救治所辖地域内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可转送州精神病院,转院及医疗等费用县市自行解决), 并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救助站负责地州间或上下级间痊愈病人的接收及转 送工作,指导各县市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急性心脑血管、昏迷、休克、 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重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 各类案件中的伤亡等除外)人员提供医疗救治;但属一般常见病、慢 性病的不在救治范围。   第七条 县市民政、公安、城建监察、城管综合治理等部门工作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护送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直接到定点医院 治疗,或拨打120进行急救处理,并及时通知当地救助站或民政部门甄 别和确认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并备案,必要时报经公安部门配合查询 其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用药标准限定在自治州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诊疗项目参照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目 录执行。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 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药械、检查费用,财政均不 予承担。根据病情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时,由定点医院负 责人签字,并经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 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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