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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8-12-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1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费征缴。各级财政按本级上年征缴额的1.1%为经办机构安排办公经费。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州实行统一的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或单位定额财政补助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州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对应享有的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财政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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