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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45 |
文件页数: | 3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3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资金来源由参保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收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