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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33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五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政府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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