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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荆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42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收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接受市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经营者,价格调节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调节基金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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