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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425
文件页数:1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6KB
文件简介:  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总则”修改为“第一章总则”;“二管理范围与执法分工”修改为“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三法律责任”修改为“第三章法律责任”;“四执法与监督”修改为“第四章执法与监管”;“五附则”修改为“第五章附则”。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经济开发区均应依照法定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加强户外广告(独立大型户外广告除外)监管”,作为第(一)项。   将第(十)项修改为“治理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场外经营行为”,作为第(九)项。   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项。增加“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活动性商亭、电话亭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一)项。   增加“城市夜景灯光的审核及监管”,作为第(十二)项。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划行归市,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五、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划定的早市、夜市摊群(点)规范化管理”。   六、增加“加强商业噪声污染的监管”,作为第十二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加强对营宿楼餐饮门店油污排放污染、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管。”   八、将第十七条“市卫生局职责”修改为:   (一)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市区沿街饮食店达不到前店后作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加强对饮食餐馆、摊群执行消毒规定,宾馆、旅店、浴池、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公用物品落实消毒制度的监管。   九、增加“市规划管理局职责”,作为第二十条;   (一)新建、改(扩)建道路,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二)独立式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和小品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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