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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74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二)中山海关: 1.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型企业一定过渡期限,保障企业保税设备、保税料件办理结转手续,减少退运环节;并根据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先征后返或补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结转,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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