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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63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国家、省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待遇。参保个人缴费补助办法: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08〕97号)规定,低保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资助解决; (二)非低保人员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由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解决。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一)日常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发给300元/人.年的医疗救助金,实行一年一核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拨付当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后存入“三无”人员居民医保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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