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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8-12-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3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者省出资、融资,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省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稽察办应当根据本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