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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95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追究行政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和适用 第五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
文件备注: |